鸿胪寺
汉朝改秦代典客为大行令,汉武帝时又改名大鸿胪。鸿胪,本为大声传赞,引导仪节之意。大鸿胪主外宾之事。至北齐,置鸿胪寺,后代沿置。南宋、金、元不设 ,明清复置,主官为鸿胪寺卿。
宋朝
编辑鸿胪寺旧置判寺事一人,以朝官以上充。元丰官制行,置卿一人,少卿一人,丞、主簿各一人。卿掌四夷朝贡、宴劳、给赐、送迎之事,及国之凶仪、中都祠庙、道释籍帐除附之禁令,少卿为之贰,丞参领之。凡四夷君长、使价朝见,辨其等位,以宾礼待之,授以馆舍而颁其见辞、赐予、宴设之式,戒有司先期办具;有贡物,则具其数报四方馆,引见以进。诸蕃封册,即行其礼命。若崇义公承袭,则辨其嫡庶,具名上尚书省。其周嵩、庆、懿陵庙,命官以时致享,若凶仪之节,宗室以服,臣僚以品,辨其丧纪而诏奠临赙赠之制。礼仪成服,则卿掌赞导之仪,葬则预戒有司具卤簿仪物。分案四,置吏九。其官属十有二:往来国信所,掌大辽使介交聘之事。都亭西驿及管干所,掌河西蕃部贡奉之事。礼宾院,掌回鹘、吐蕃、党项、女真等国朝贡馆设,及互市译语之事。怀远驿,掌南蕃交州,西蕃龟兹、大食、于阗、甘、沙、宗哥等国贡奉之事。中太一宫、建隆观等各置提点所,掌殿宇斋宫、器用仪物、陈设钱币之事。在京寺务司及提点所,掌诸寺葺治之事。传法院,掌译经润文。左、右街僧录司,掌寺院僧尼帐籍及僧官补授之事。同文馆及管勾所,掌高丽使命。已上并属鸿胪寺。中兴后,废鸿胪不置,并入礼部。
明朝
编辑明初,置侍仪司、为从六品衙门。职专朝会宾客吉凶礼仪之事。洪武期间,改鸿胪寺,升正四品衙门。定设卿、左右少卿、左右寺丞。属官、主簿、司仪司宾署各署丞、鸣赞、序班等官。后又设外夷通事亦隶焉。
清
编辑顺治元年,设鸿胪寺,置满、汉卿各一人。满洲少卿一人,汉左、右少卿各一人。十五年省一人。汉左、右寺丞各一人。正六品。十五年省一人。康熙五十二年省一人。满、汉主簿各一人。鸣赞,满洲十有六人,乾隆三十七年改隶銮舆卫二人。汉八人。二年省一人,十二年省一人,十三年省二人。乾隆七年省二人。序班二十有二人,十五年省十人。康熙三十八年省六人。乾隆七年省二人。司宾序班二人,乾隆二年省。学习序班无恒额。雍正六年定以直隶、山东、山西、河南儒学生内考取。乾隆九年定为十二人。十七年定直隶六人,余各二人。十七年省山东等省四人。凡事由礼部具题,十六年改归本寺,十八年仍隶礼部。康熙十年复故,雍正四年复归礼部统辖。乾隆十四年,始以满洲尚书领寺事。五十九年,增置满洲学习鸣赞四人。光绪二十四年,省入礼部,寻复故。三十二年,仍省入。[2]
脚注
编辑参考文献
编辑- 黄本骥《历代职官表》(台北,乐天出版社,1974)
参见
编辑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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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者为明清五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