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丞
古代地方官職
縣丞,丞是中國古代地方職官名,別稱左同、二尹、捕廳[1]:288,在縣裏地位一般僅次於縣令(或縣長),相當於現今的副縣長或首席幕僚(例如秘書長)。
歷史沿革
編輯漢時每縣各置丞一人,以輔佐令長,主要職責是文書、倉庫等的管理。與縣尉同為縣令的佐貳官,非由令長自主辟署,而直接命自朝廷。 後代雖有變革,如宋代曾一度廢除,或以主簿兼任,但歷代大多設置此一官員(一或二人),迄於清末。明代編戶達廿里的縣多設有縣丞、主簿等正官各一員, [2]後可因事添加無定員,故明代多設有此佐貳官,由吏部任命。依《光緒會典》載清代1314個縣當中,僅設有佐貳官,縣丞345人、主簿55人。 《清會典》規定,縣丞為知縣的佐貳官,正八品,吏部任免,職責是主管全縣的文書檔案、倉庫、糧馬、徵稅等,下設攥典1人協助處理公務。縣丞一般單獨開設衙署。
註釋
編輯- ^ 劉澤民; 臺灣古文書學會 (編). 《契文解字:解碼臺灣古文書》. 台北市: 玉山社. 2020. ISBN 9789862942574 (中文(臺灣)).
- ^ 《大明會典》卷之四,官制
相關條目
編輯外部連結
編輯- 清代歷任臺灣府鳳山縣萬丹縣丞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 清代歷任臺灣府臺灣縣羅漢門縣丞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 清代歷任諸羅縣笨港縣丞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 清代歷任臺灣府彰化縣南投縣丞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 清代歷任臺灣府嘉義縣斗六門縣丞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 清代歷任臺灣府鳳山縣下淡水縣丞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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