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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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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公司(英语:Private company、Closed company)指股东人数不超过50人,限制股份转让,不得公开发行股票的有限责任英语Limited liability公司[1]

各地有不同的用语和法规(另见Private limited company英语Private limited company):

  • 台湾称闭锁性公司(闭锁性股份有限公司),法源为《公司法》,其用语源自日本的閉鎖会社,美国的closely/privately held corporation。另一种型态为有限公司,法源为《公司法》,源自英语的limited company[2]
  • 香港称私人公司(私人股份有限公司),法源为《公司条例》,其用语源自英国的private 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
  • 中国大陆称有限责任公司,法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其用语源自英语的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封闭型公司又称为少数人公司股份不公开公司(close corporation),也算是非上市公司,它既非通常所说的私营公司,也非所谓的独资公司[3]。相对于公开发行公司,两者最大的区别是它们如何处理财务讯息,公开披露与否;在目的上封闭型公司尽量减少税赋支出,而上市公司则增加股东的利润。经常误解的是封闭型公司规模较小,组织架构比较简单,事实上,有很多大牌公司也是封闭型公司 ,如玩具反斗城玛氏食品嘉吉公司科氏工业彭博社等。

封闭型公司的体制通常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关系封闭,其所有权与经营权不分离。于此相对的是,股份能自由流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股份公司

封闭型公司的股东董事会成员,都是自然人或其他私人法人。封闭型公司的组织架构比较简单,如中小企业,不过也有些封闭型公司是大集团的子公司母公司,它们的公司治理及透明度,不必向外公报,除非是指定业务的封闭型公司,如私营银行证券公司慈善团体等。

上市公司私有化或封闭化(Go Private)是指控权股东向其他小股东全数买入他们持有股份,申请撤销上市地位,非上市公司是股票没有上市和没有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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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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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第 356-1 条,闭锁性股份有限公司,指股东人数不超过五十人,并于章程定有股份转让限制之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前项股东人数,中央主管机关得视社会经济情况及实际需要增加之;其计算方式及认定范围,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356-4 条,公司不得公开发行或募集有价证券。但经由证券主管机关许可之证券商经营股权群众募资平台募资者,不在此限。

另外台湾还有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按今法只要一位股东就可成立(民35年:股东二人以上十人以下;民55年:股东二人以上二十人以下;民69年:股东五人以上二十一人以下;民90年至今:股东一人以上),不得发行股票,其公司资本总额,应由各股东全部缴足,不得分期缴款或向外招募。出资额转让必须要经过其他半数以上股东的同意,否则不能把股权转让给其他人。有限公司的董事也一定要是股东,如果董事没有经过其他3分之2以上的股东同意,不得转让出资给其他人。

有限公司虽按今法无人数上限,但在台湾会采用有限公司的企业通常规模都不会太大,其股东人数、员工人数及资本额一般而言都比股份有限公司要来得少,大多属于家族性中小企业。

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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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公司法规为会社法,封闭型公司在会社法里,有“合同会社”(有限责任公司),和“公開会社でない株式会社”,后者一般称作“非公開会社”或“閉鎖会社”(闭锁性股份有限公司)。两者在股东/成员的数量、契约、税收方面几乎相似,最大的区别在于,非公開会社株式会社(股份公司),必须设立股东大会和至少一名董事,而合同会社可以没有这些[4]。另外合同会社的股份转让、新成员加入,要既有全体成员同意,非公開会社对股份转让、新股东加入要比合同会社来得宽松,其限制由公司章程规定。

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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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条例》第29条,私人公司系指一间藉其章程细则作出下列规限的公司:

  • 限制将其股份转让的权利。
  • 限定其成员人数不超过50人,但不包括受雇于该公司的人,亦不包括先前受雇于该公司而在受雇期间及在终止受雇之后一直作为该公司成员的人。
  • 禁止邀请公众人士认购该公司的任何股份或债权证。

中国大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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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88-2018,已废止):
    第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投资者以其出资额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投资者为二人以上三十人以下;不得向社会发行股票。有限責任公司投资者超过三十人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专项申报,经同意后始得办理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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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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