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任,是南京國民政府文官制的一種,也是現今中華民國政府文官編制一種,屬於公務人員官等,分為第一至五職等,官等在薦任之下,是文官的第四級官階,亦為最低的官等。[1]
1928年10月3月中执委常委会第172次会议通过《训政纲领》,同日以国民政府第565号训令公布《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委任,由各主管长官直接任命。如国家机关的科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