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政院是清朝政府在仿行立憲時於1911年10月7日設立的管理鹽政的機構,前身為督辦鹽政處。
盐政院設有盐政大臣1人,協助盐政大臣處理事務的盐政丞1人,参议1人。盐政院設有三个厅,分別為总务厅、南盐厅和北盐厅。南盐厅和北盐厅各自負責清朝北方和南方的鹽政。各厅設有厅长1人。盐政院在各省产盐区设立正副监督。1912年1月,盐政院被撤銷,盐政由度支部負責管理[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