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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刑

商朝法律

湯刑商朝法律總稱,名字來源於商朝的創建者

具體條文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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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刑的具體條文內容已無法考證。而這是有原因的,根據《左傳·昭公六年》記載:“商有亂政,而作湯刑”,可知它是因為國內有亂政(主要是平民反抗)而作。但《竹書紀年》說:“祖甲二十四年,重作湯刑”,可見湯刑雖然制定出來,但没有公布具體細則。據唐代後人孔穎達所作之註釋《春秋正義[1]而論:「刑不可知,威不可測,則民畏上也。今製法以定之,勒鼎以示之,民知在上者不敢越法以罪己,又不能曲法以施恩,則權柄移於法,故民不畏上。」推測制訂者是為了讓法律達到寒蟬效應令民眾恐懼順服,而刻意不公佈具體條文。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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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卷四十三·昭公六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