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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75626053-1-2024-00082
  • 分       类: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
  • 发布日期:
    2024-05-08
  • 名       称:
    县域银企普遍关注问题政策问答(第一期)
  • 文       号:
县域银企普遍关注问题政策问答(第一期)

问题1:“关于间接申报的范围和要求”中规定,除经常项目管理和资本项目管理有明确要求外,境内居民个人和机构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暂不申报,其中“明确要求”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12号)等规定,部分人民币涉外业务需要进行申报信息和管理信息的报送。交易主体可基于外汇局和银行的指导在办理具体业务时按管理要求申报。

问题2:《组织机构基本情况表》可采用电子形式,首次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时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首次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是指在境内首次办理还是在同一法人银行内首次办理?如果是在同一法人银行内首次办理,那在同一法人银行的不同支行(跨省、跨市)首次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时,都需向银行提供《营业执照》或《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书》等相关证明文件吗?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22〕22号)第十五条规定,机构申报主体在境内银行任何一家网点首次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时,均应向银行提供《营业执照》或《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书》等相关证明材料。该条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便于及时更新企业基本情况。

问题3:企业为开拓海外市场,是否可以直接向海外展会举办方付汇?

答:企业可直接到银行办理。经办银行按照《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二章“服务贸易外汇业务”有关规定,按照展业原则,对业务的真实性、合理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审核。

问题4: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从境外供应商购货后发货至本企业境外仓库,交易所涉货物不涉及我国关境且不纳入我国海关统计,请问此情况是否属于新型离岸国际贸易?

答:该交易属于新型离岸国际贸易。“新型离岸国际贸易”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所涉货物不进出我国一线关境或不纳入我国海关统计的贸易,包括但不限于离岸转手买卖、全球采购、委托境外加工、境外承包工程境外购买货物等。

问题5:借用外债是否需要到外汇局办理登记?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关于扩大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的通知》(甬外管〔2024〕4号),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债务人可在外债提款前持相关材料到宁波市分局辖内银行办理外债签约(变更)登记手续。

问题6:外商投资企业主体注册地变更,银行应该如何操作?

答:涉及所属外汇局变化的,由迁出地银行办理迁出登记,再由迁入地银行办理迁入确认登记。企业应分别向迁出和迁入地银行提交属地迁移申请书、企业变更属地后的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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